(2021)粤0803民初3595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2-04-25 15:5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告

许承乐: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华与许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许承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瑞华返还773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67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1.9元(原告张瑞华已预付),由原告张瑞华负担1421.27元、被告许承乐负担1980.63元。原告张瑞华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980.63元,被告许承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960.6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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