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09号 石科、窦群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被告石科、窦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石科、窦群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7880.5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12月8日止的利息为53135.48元,此后的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95%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4元,由被告石科、窦群芳共同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075.4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075.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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