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耀杰、邓顺仁、许有廷: 本院受理原告余锦彪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15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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